2025-02-21 臺北市應辦理氣候變遷風險管理人員訓練之企業規模公告 為臺北市政府訂定 「臺北市應辦理氣候變遷風險管理人員訓練之企業規模」公告,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公告,敬請惠予轉知會員。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 「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於今(114)年1月22日正式施行上路,為促使企業因應氣候變遷對其業務之風險,特依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第38條規定,訂定本公告。 三.為落實資訊公開,完善法案制(訂)定,臺北市政府自113年12月16日起將本公告於臺北市政府電子公報資訊網 (網址:https://gazette.gov.taipei/informationcatalog/periodicalbrowsing/periodical/dicontent/2241497B-2591-4EF0-8098-C7BEC5F54ADA, 113年第245期)公告周知, 敬請惠予轉知會員卓參。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