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經濟部
公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所定基層員工範圍中,有關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及一百十四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有關旨揭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及一百十四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 「一定金額」如下:
(一)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以下同)六萬三千元。
(二)部分工時員工:
1 、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未逾六萬三千元,且該薪資除以雇主與員工約定之每月部分工時款未逾三百九十四元。
2、按時計酬薪資:按月累計支付時薪未逾六萬三千元,且時薪未逾三百九十四元。
3、按日計酬薪資:按月累計支付日薪未逾六萬三千元,且日薪未逾三千一百五十二元。
二、本公告之相關內容另刊載於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資訊網(網址為:https://www.sme.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