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一、旨揭協定由時任外交部吳部長釗燮及馬紹爾外交暨貿易部部長John M. Silk於108年10 月25日完成簽署,另於111年10 月5日以換文方式修訂降稅清單及原產地規則等附件。經相互通知各自完成國內必要法律程序,自今年1 月15日生效。
二、本協定包括貿易、服務業 、 投資、技術 、 人員交流 、 觀光等6大面向之經濟合作計畫,並建立聯合委員會定期檢討及建立執行機制,有助持續深化雙邊經貿合作交流,並提升雙方經濟成長。稅清單部分,我方貨品清單涵蓋農、工產品計3,043項;馬國貨品清單為農、漁等產品計267項。雙方所列之貨品清單於本年1月15日協定生效時立即降至零關稅。
三、本案協定之中、英文本已公布於本署ECA | FTA總入口網站(https://fta. trade. gov. tw/fta_marshal 1. html),供各界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