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11月28日舉行全國性公民投票案,請依法給假


函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部轉知中央選舉委員會定於115年11月28日舉行全國性公民投票案,請依法給假,以保障勞工投票權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一、依據115年9月9日勞動條3字第1150082115號函辦理。
二、為利勞工行使投票權,勞動部前以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指定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當日出勤勞工之工時、工資給付規定,
       請依該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辦理。
三、檢附相關檔案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