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經濟部「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以令修正發布
'第 二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せ有限合夥或商業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Back to Top